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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的傲慢与谦卑》一文因为受到站方推荐而引起很多关注,我很意外也很欣慰:文章引得留言众多,不管赞许还是批评,公众对案件本身、对新闻伦理、对社会利益的关注,总是可珍惜的,这里就不一一致谢了,也恕我不作具体回应。

我要回应的是部分留言给我说没有看懂观点的读者,我觉得对他们作解释和回应是作者的责任。

先作解释。本文不是一篇观点严谨而表述系统的论文,也不是一篇口语体的日志,它是一篇写给特定读者群的专栏随笔,刊载在最新一期《财经》杂志上。贴在博客上的文字不是原文全文,而是经过编辑删节的版本(机会合适时我会把未能发表的部分也贴在这里,请读者指正)。这是本文看上去不够畅达明晰的原因之一。

再作回应。为使读者能祛除阅读的困难,特作文章的观点摘要如下:

1、系列杀童惨案引起了社会的巨大反响,其中包括对新闻界的质疑。限于作者的专业视野,本文不讨论案情,而试图以“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来研究新闻界的报道理念。

2、对杀童案件应该报道吗?是的。恐慌起于封锁,流言止于公开(此观点参见SARS初期我的同题谈话录,载《南方周末》2003年2月14日)。人们有权利知道和他们生活息息相关的信息,政府有义务提供这样的信息,同时,不能提供凶案报道的新闻界,就不是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

3、如何报道杀童案件?判别指针是:新闻媒体的报道,无论是其内容还是形式,必须符合社会的核心利益。“社会需要”并非仅仅为“社会阅读的需要”,而更侧重于“社会利益的需要”。新闻传播的唯一旨趣,只在于社会公众的福祉;社会利益的需要是新闻业的起点,也是它唯一的终点。(或许有必要引申两句:新闻媒体本身并无先验的权力,必须用来维护社会利益的信息权力才是唯一实在的新闻权。)

4、在此案中,什么是“社会利益的需要”?如何满足“社会利益的需要”?要务在于厘清有关“犯罪模仿”的可能。如果存在“犯罪模仿”,那么,不适当的报道就会在满足大多数人的知情权的同时,形成对少数儿童和家庭的新的威胁,进而产生对社会心理的更大危害。

5、存在“犯罪模仿”吗?据目前所知,自杀模仿是被证明的,“犯罪模仿”仍然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但鉴于犯罪学者塔尔德、萨瑟兰的警告,我们也感到有义务提醒新闻界:A、我们不能排除存在这种可能。B、即使这种可能性非常小,社会和媒介本身也难以承受其后果和责任。

6、因而,综上所述,我们必须要在“必须报道”和“杜绝模仿”中求得平衡。换言之:如果报道可能促成犯罪模仿,那么,即使在中国的新闻环境中能自由报道,新闻界也必须要有足够的节制,如此才能符合社会的最高利益。

7、什么是没有节制的报道?那种违背新闻专业主义的傲慢自大或许来自许多我们不经意的新闻行为:例如以客观报道之名渲染犯罪现场,以讲述背景故事自诩而弱化对罪行的谴责。

8、什么是符合社会利益的报道?A、从深度报道理论视角来看,新闻不仅仅是事实,它还包括意见和趋势(顺便说一句:在杀童案中,我不认为记者嫉恶如仇立场分明地谴责反人类反社会行为,就是对新闻精神的违背;恰恰相反,我认为躲在新闻客观性背后大讲其新闻故事的做法,无法令人肃然起敬)。B、我们需要富有责任感的、科学审慎的、有言说的报道。C、其议题大致可以参考郑杰的意见:中国社会在信仰树立、心理疏导、道德建设、社会保障、民间互助等方面存在缺陷。

9、什么是此案中的关键报道?在危机状态下,公众关注的三个焦点议题是:局面是否得到了控制?危机为何发生?如何防止下一次危机?显然,在此案中,媒介可以通过这三个问题来衡量政府公权力的作为与走向。

10、什么是新闻的傲慢与谦卑?我们也要通过以上这三个问题,质询经历了信任危机的媒介本身。我们要以专业主义的名义质询:新闻业是否能时刻认识到,“采集和报道信息会引起伤害和不适”?

11、《哈钦斯报告》认为:媒介自律的价值在于它优于来自国家的他律,但它也指出:“大型大众传播机构……必须控制自己,否则就要受政府控制。”就新闻业而言,我们希望是哪一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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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骏飞

杜骏飞

52篇文章 12年前更新

杜骏飞,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社会学博士。南京大学网络传播研究中心主任、舆情监测与分析实验室主任。中国网络传播学会(CNMCA)会长,国家教育部新闻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级研究院、复旦大学信息与传播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中国网络传播研究》(学术集刊)主编。Chinese Media Studies(中美合作)、《传播与社会研究》(香港)学术委员,多家传媒机构及民意调查机构学术顾问。专业领域:政治传播学,网络社会研究,新闻理论,媒介战略,传播研究方法。电子邮件:dujunfei#vip.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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