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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地震。作为一场罕见的灾难,它给我们带来巨大伤害,但同时也带来了无数思想的遗产——自然科学家、社会科学家都会在灾难中寻求到自己的思想启迪。新闻传播,也不例外。震灾所留下的最重要的传播学遗产,当属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不是一个新话题,也不是一个本土性的话题,而是一个悠久的、全球性的话题。在新闻学、法学的义理中,信息公开已是公理和法则,但是在我国并非一直如此。在这一点上我们吃过很多亏,比如SARS期间,因为对信息正当传播的禁令,导致了天灾转化为人祸,甚至酿成社会危机和国家形象危机。学人和常人自然可以看到这一点——在SARS危机的第一周,我本人亦提出了“流言止于公开”的口号。不过贤明的管理部门一向是后知后觉,直到一个多月后,才确立了SARS危机的信息公开制度。那时,大乱已经形成;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当时的卫生部亦因隐瞒疫情成为千夫所指。好在,在后来的松花江污染、禽流感之类事件中,政府汲取了教训,顺应了“流言止于公开”,于是大多数情况下都能遏制流言与动乱。

这次的救灾报道,央视、四川台以及其他一些中国主流媒体的直播、特写,是震后全国人民获取准确信息的最好渠道。国人因此感受到了信息公开透明的伟力,与此同时,信息公开也推动了震灾救灾的开展,也减少了谣言的滋生。一切都可喜可贺。

然而,在信息公开方面,这次的救灾报道算不得是一次历史性的突破,因为之前毕竟有SARS之类的先例可循了。另外,意味深长的是,此次信息的公开也并非在第一时间。当时,地震发生之后,有人做了搜索,只有凤凰台在播《中国四川发生大地震》的时事连线;大陆的电视台,竟然没有一家播报地震的新闻;上网查询,连国外的网络上都发布了这个消息,而我们自己的网络上仍然没有信息。在那个第一时间,我们的新闻媒体延续了审查与自我审查的好习惯:遇到灾难,都是要有上级批示之后才能报道。在这里,我是要说明:信息公开的法则在中国,即使在传媒的管理人那里,也远远没有深入人心。好在,在不长时间(具体时值待考)的迟钝和迟疑之后,终于,管理层和媒体顺应了民意,新闻报道勇敢地冲破了禁区。几乎我们知道的所有媒体都向灾区派出了记者,几乎所有重要的灾区场景都被报道。

那么后来呢?——后来,我们“终于学会了如何去爱”。媒体的正面作用,使得宣传管理部门认识和承认了这种思想解放。其结果,大家都看到了。那就是,全国人民都感受到了新闻工作者的专业热诚,目睹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爱民情怀,也因此得以奉献出浩荡的赈灾博爱;那就是,在信息公开之下,如此大灾,却没有流言盛行,自然,也没有任何政治想象中的动乱。

信息公开不仅仅是思想解放,从根本上说,更是为了社会稳定。在SRAS期间,很清楚地可以看到,流言的形成造成了多大的恐慌,给政府形象带来多大的负面影响。信息公开并不是为了添乱,而是为了帮忙;不是为了限制政权,而是促进政权的科学运转;不是授权于他者,而是真诚地服务于大众、取信于民。汶川地震,由于有了充分的信息公开,政府能够高效完成自己的职责,取得来自全社会和国际社会的救援;由于有了充分的信息公开,人们保持了对政府的高度信任。

中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中国传播史上的一件大事。从去年4月出台,到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在长达一年的实施准备期中,各级政府加紧行动,信息公开的步伐越来越大。不过,在中国的国情下,信息公开仍然是一个艰难的事业。条例的正式实施,不过是一个漫长征途的起跑线。譬如,某些部门在援引《条例》解释自己信息公开的不充分时,常用很多限定词——例如,在“适当的时机”、“适当的范围”、“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公开信息。于是,连如何理解信息公开的条件都成了学术问题,草根大众又何能享受到法令的阳光普照?

当然,我们可以特意去寻找乐观的一面,譬如在今年春节前雪灾事件中,公安、交通等部门及时启动“抗击雨雪灾害信息协调机制”,每天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最新道路交通情况,广东省等一些地方的应急办利用气象短信发布平台,发送了几千万条交通提示短信。这些举措,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有益实践。

我们也可以特意去寻找不乐观的一面,譬如在汶川地震之初,中国新闻的迟钝和迟疑,政府信息公开施行的不力。尽管,一切新闻传播的不足,都在后来的事实中得到了匡正,并且呈现了中国传播史上的最重要的悲喜剧。但是,若非自然灾害如此猛恶,我们的灵魂受到如此惊悚,谁又能说,传媒信息公开的卓越表现就是必然的结果?

《中国青年报》(5月12日)公布过一项调查:公众最希望政府公开的信息是什么?调查中,约有一半人(50.2%)选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其比例数据排在第四位。我相信,在汶川地震之后,这个比例已经持续上升了。

在汶川地震中,民众开始适应了信息公开。特别重要的是,他们适应了来自传媒的信息公开。按照《条例》规定,信息公开有4种方式: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传统媒体。固然,在任何事件中,各地政府可以采取多种措施,扩大信息公开的渠道,丰富信息公开的模式,但是,就大众传播的机理而言,要让社会公众可以更快捷、更充分、更人性地获取信息,其主要的路径仍然是对大众传媒(并非只限于传统媒体)的开放政策。我以为:大众传媒是其他三种方式的促发器、集合器、放大器、矫正器。我们有更多的理由重视大众传媒在信息公开方面的权力,特别是在重大自然灾难面前。

在一场举世罕见的自然灾害中,由于诸多难得的因缘,国人对信息公开的感受域限,现在超出了“政府信息公开”,而直接界定成为了“传媒信息公开”。从社会心理的角度看,这类域限是很难下降的。这也就意味着,未来,政策的倒退并不是不可能,但是在民意的得失上,倒退或许将会付出更加高昂的代价。

——此文是我给《广州日报》写的专栏文章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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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骏飞

杜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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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骏飞,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社会学博士。南京大学网络传播研究中心主任、舆情监测与分析实验室主任。中国网络传播学会(CNMCA)会长,国家教育部新闻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级研究院、复旦大学信息与传播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中国网络传播研究》(学术集刊)主编。Chinese Media Studies(中美合作)、《传播与社会研究》(香港)学术委员,多家传媒机构及民意调查机构学术顾问。专业领域:政治传播学,网络社会研究,新闻理论,媒介战略,传播研究方法。电子邮件:dujunfei#vip.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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